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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庐奇秀甲天下【庐山】、中国最美秋色【婺源篁岭】、中国最大淡水湖【鄱阳湖】、千年瓷都【景德镇】、天下雄伟【黄山】、天下奇观海宁潮【钱塘江观潮】、英雄城【南昌】
★★★★★:全程优选6晚当地商务型酒店
★★★★★:全程升级江西三大特色美食【毛豆腐徽宴】【婺源徽菜】【庐山三石宴】!
★★★★★:品质旅行,购物0压力,全程一车一导
自理 费用 | 不含行程中所排列的景点门票及景区交通,旅客根据具体年龄及自行游览喜好现付导游。如与景区公布价格有异,以景区公布价格为准。 | |||||
景点 | 60周岁以下 | 60-65周 | 65-70周 | 70周以上 | 景交/缆车 | |
黄山 | 190 | 95 | 0 | 0 | 观光车38 | |
钱塘江(非观潮期) | 30 | 30 | 30 | 0 | 0 | |
庐山 | 160 | 160 | 0 | 0 | ||
汪山土库 | 40 | 20 | 0 | 0 | ||
滕王阁 | 50 | 25 | 0 | 0 | ||
合计 | 470 | 330 | 30 | 0 | ||
小交通 | 黄山:观光车(要乘坐)缆车上行90元/人,下行80元/人,根据自身体力情况,自行购买 婺源缆车:65岁以下130元/人,65岁以上65元/人 庐山景交:90元/人 鄱阳湖游船(景区门票游船+车费+导服+综合服务费):98元/人(自愿乘坐) | |||||
推荐自费 | 夜游婺女洲门票+遇见婺源演出=160元/人,自愿自理 |
(附件一)旅游补充协议
此协议与《团队包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报名表及补充约定》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经旅行社(甲方)与旅游者(乙方)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前往由甲方安排的在销售行程中注明的旅游购物场所,则协议安排旅游行程购物场所参观。具体约定如下:
一、说明:为体现江西地方特色,在此线路设计上有以下购物点作为旅游的参观点,在团队旅游行程中,加入参观以下江西特色购物店的活动项目,购物商场证照齐全,是对社会开放的商场.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者如不愿参加以下购物点,则在报名时另外选择其他的包价旅游线路,特此说明。
二、购物场所及相关:
【购物】全程配合进 3个购物店(丝绸,工艺品、保健品、 厨具超市、牛皮席5选3)每个店不少于120分钟,
三、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基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且于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一并签订;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和领队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购物场所或参加自费项目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本协议签订后旅游者或旅行社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毁约,如发生此情况:单方面修改者或毁约者将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
2、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其他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3、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4、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5、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自行负责。
6、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推荐的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喜好程度取决于乙方的个人兴趣爱好。
7、甲方不承担在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前提下的任何赔偿或者退款。
8、景德镇官窑、土特产超市不算购物店!
旅游者(客人)声明:本人及本人代表以上所列参团的全体同行人,对以上行程表及备注内容已详细阅读,了解并同意相关条款的约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儿童价格说明:儿童价标准:
(1)年龄2周岁(含2周岁)-12周岁,旅游过程中不占床,只含往返交通费、半价正餐、半价早餐、导服费、其余费用自理。
(2)儿童若要占床位,价格将与成人同价,若产生门票差,可退部份差价(差价=旅行社优惠折扣门票价-儿童门票价).部份景区门票是以身高(高于1.2米或1.3米的儿童)不是以年龄来计算儿童票价的,所以有些儿童享受不了儿童的优惠价格。
(3)以成人价格报名的儿童若因为儿童或学生证的原因产生了门票差价,由导游负责退还差价.
若以儿童价格报名的儿童,则已计算儿童差价,将不再退还差价
婴儿价格说明:
特殊人群参团说明:
其它价格说明:
大交通 成都—九江往返硬卧
交通 当地空调旅游车,客运资质齐全,确保一人一正座;
住宿 全程当地商务型2-3人标间酒店,(部分酒店不含一次性洗漱用品、庐山住宿不含空调使用费)
用餐 全程6早11正,三餐升级为特色餐食(毛豆腐宴、婺源徽菜、庐山三石宴)
导游 专职持国导证导游带队讲解服务。
保险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赠送个人旅游意外伤害险10万保额)
门票及观光车和自费项目
项目名称 | 内容介绍 | 价格 |
温馨 提示 | 气候方面 | 江西属于山地丘陵地带,天气多变,早晚温差大,请携带好相应衣物及雨具等。 |
餐饮方面 | 团队餐以赣菜,徽菜为主,味重喜辣偏咸本地口味,有特殊餐饮要求需提前交待。 行程用餐的情况会根据游客游览的时间做合理的调整,视具体情况而定的。 | |
酒店方面 | 酒店提倡环保,现景区各酒店已经开始逐步取消一次性牙膏牙刷等物品,请游客自行携带洗漱用品;江西景区因地处山高,云雾环绕,相对潮湿、酒店规模较小,酒店的设施与发达城市酒店有一定的差距,请游客多多理解;山区酒店热水限时供应(具体时间当天通知);部分酒店房间不配备独立空调,有些酒店房间开空调需另外收费(空调长期受高山气候影响,效果可能不是太好,敬请谅解! | |
行程变更 | 因天气自然灾害堵车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在不减少景点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有权调整行程先后顺序。 | |
安全原则 | 此行程爬山项目较多,请注意安全。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切莫轻信陌生人免费廉价等诱惑。70岁以上游客参团,须出示健康证明并有家属陪同。 | |
意见反馈 | 请认真填写意见单,旅游期间对我社接待质量未提出疑议者均视为满意。如旅途中存在疑议,请于当地及时提出合理要求,以便现场核实、及时处理。 | |
联系问题 | 工作人员在出团前一天会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联系,请注意接听查收,如有航班车次延误,请及时提出!如晚上8点后还未收联系,请及时联系报名旅行社。 | |
未尽事宜 | 请仔细阅读,签约即代表已了解并认同以上安排,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
本行程不提供免费接送. 请到以下地点集合:
自理 费用 | 不含行程中所排列的景点门票及景区交通,旅客根据具体年龄及自行游览喜好现付导游。如与景区公布价格有异,以景区公布价格为准。 | |||||
景点 | 60周岁以下 | 60-65周 | 65-70周 | 70周以上 | 景交/缆车 | |
黄山 | 190 | 95 | 0 | 0 | 观光车38 | |
钱塘江(非观潮期) | 30 | 30 | 30 | 0 | 0 | |
庐山 | 160 | 160 | 0 | 0 | ||
汪山土库 | 40 | 20 | 0 | 0 | ||
滕王阁 | 50 | 25 | 0 | 0 | ||
合计 | 470 | 330 | 30 | 0 | ||
小交通 | 黄山:观光车(要乘坐)缆车上行90元/人,下行80元/人,根据自身体力情况,自行购买 婺源缆车:65岁以下130元/人,65岁以上65元/人 庐山景交:90元/人 鄱阳湖游船(景区门票游船+车费+导服+综合服务费):98元/人(自愿乘坐) | |||||
推荐自费 | 夜游婺女洲门票+遇见婺源演出=160元/人,自愿自理 |
(附件一)旅游补充协议
此协议与《团队包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报名表及补充约定》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经旅行社(甲方)与旅游者(乙方)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前往由甲方安排的在销售行程中注明的旅游购物场所,则协议安排旅游行程购物场所参观。具体约定如下:
一、说明:为体现江西地方特色,在此线路设计上有以下购物点作为旅游的参观点,在团队旅游行程中,加入参观以下江西特色购物店的活动项目,购物商场证照齐全,是对社会开放的商场.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者如不愿参加以下购物点,则在报名时另外选择其他的包价旅游线路,特此说明。
二、购物场所及相关:
【购物】全程配合进 3个购物店(丝绸,工艺品、保健品、 厨具超市、牛皮席5选3)每个店不少于120分钟,
三、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基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且于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一并签订;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和领队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购物场所或参加自费项目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本协议签订后旅游者或旅行社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毁约,如发生此情况:单方面修改者或毁约者将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
2、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其他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3、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4、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5、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自行负责。
6、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推荐的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喜好程度取决于乙方的个人兴趣爱好。
7、甲方不承担在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前提下的任何赔偿或者退款。
8、景德镇官窑、土特产超市不算购物店!
旅游者(客人)声明:本人及本人代表以上所列参团的全体同行人,对以上行程表及备注内容已详细阅读,了解并同意相关条款的约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